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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房地产物业系统(邵阳市物业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4-08-07 22:29

文章来源:易麦云客

浏览次数:

邵阳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使用安全和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物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开、诚信的原则,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的正常使用和完好。

第二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 有合格的物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li>有健全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
  • 有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并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符合约定和标准的物业服务。

第三章 物业管理合同

第七条 物业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和标准;
  • 物业管理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 物业管理期限;
  • 违约责任;
  •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 物业管理合同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报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四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行使共同权利的最高组织形式。业主大会应当依法成立,并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成立,并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 审议物业管理合同;
  •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
  • 决定物业管理费用;
  • 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职权。

第五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根据物业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并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收取。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费用主要包括:

  • 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照明、电梯运行、水电费等费用;
  • 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 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
  •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理费用。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提供以下基本服务:

  • 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照明、电梯运行等服务;
  • 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更新改造服务;
  • 物业管理人员的巡逻、值守、门禁等服务;
  •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的需要,提供增值服务。增值服务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另行收费。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服务质量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七章 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 参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 审议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
  • 查阅物业管理资料;
  • 获得物业服务;
  • 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物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决议;
  • 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 爱护物业,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
  • 遵守公共秩序,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 制定和完善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 受理物业管理纠纷,依法处理;
  • 对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发现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管理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的,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改正,并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业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